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九號
具保人 粱玉杏 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粱玉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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