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黃李箱 原告 林志堅 原告 吳魏末 原告 林春珠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玉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枝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系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8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0,000元,有原告所提原證4即該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該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計算式:10000×582÷4=1,45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