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邱遠香
邱新源 邱秀琴
邱秀梅 邱秀盆 被告 尤水茂
卓有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