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維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維濤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38,64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1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72,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3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12,880元2.新臺幣20,672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1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80元陳維濤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002新臺幣20672元陳維濤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80元陳維濤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20672元陳維濤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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