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婉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婉婷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張婉婷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1年8月(共3罪)、1年
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
6年10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