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輝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國輝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21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蔡惠如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