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詠琳 即 鄭美鳳 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沈明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債權人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3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於102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在卷可查。茲管理人提出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金額,經本院於102年10月9日裁定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執;復管理人已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管理人之民事分配報告狀、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乙紙、清算管理人管理酬金收據乙紙附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