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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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告 呂孟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育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0元(計算式: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1,3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131,300元=132,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訴訟與本院113年度岡補字第76號案件請求內容是否同一,並應補正據以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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