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包包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即包包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扣得仿冒GUCCI商標之包包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商標註冊資料及鑑定報告書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包包1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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