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1日│99年2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5039號│99年度偵字第66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桃交簡字第3071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實├──┼────────────┼────────────┤│審│判決│98年10月27日│99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桃交簡字第3071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判├──┼────────────┼────────────┤│決│確定│99年3月9日│99年7月1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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