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 鄭育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家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80、81、200、23
0、249、252、588地號及其上同段2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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