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43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告 梁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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