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繼承人 曾志強 、 曾品瑄 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後拋棄對被繼承人陳花之繼承權之證明。(若未拋棄則該二人應有繼承權)
二、應提出特留分被侵害之證明(如遺囑等)及被侵害之金額若干及其計算方法。
三、應提出已聲請繼承登記被駁回之證明。(依法任一繼承人均得單獨聲請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並無訴請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之必要)。
四、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