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與被告 葉銘進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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