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韓道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