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6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正夫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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