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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