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清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