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倩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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