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花雅玲 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花雅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