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寅家(原名黃冠傑)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寅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寅家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二)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