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成廷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5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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