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張明芳 被告 陳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660元(即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6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萬600元/平方公尺=70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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