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號抗告人 江錦昌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