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素蘭
周正榮
一、債務人王素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素蘭、周正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王素蘭於民國93年10月22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雙方約定於98年10月22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相對人王素蘭與周正榮於93年7月16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於97年7月16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⒈94年11月21、⒉94年11月15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素蘭│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22,879元││月22日起│││├──┼─────┼─────┼──────┼──────┼───────┤│002│新臺幣│王素蘭、周│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215,438元│正榮│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素蘭│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2,879元││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王素蘭、周│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15,438元│正榮│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