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被告 林裕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