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恆彰 原名 陳恒彰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4萬元,約定自92
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965,425元未給付,其中437,140元為本金、527,201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約定分40期攤
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163,308元未給付,其中73,165元為本金、90,14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213,436元未給付,其中92,579元為消費款、117,25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翊鴻┌────────────────────────────────────┐│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37,140元│名陳恒彰)│月23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3,165元│名陳恒彰)│月23日││算之利息│├──┼─────┼─────┼──────┼──────┼───────┤│3│新臺幣│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2,579元│名陳恒彰)│月23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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