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7號聲請人 邱靖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應予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楊肅纘 於民國107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肅纘之長媳,,其於同日知悉繼承開始,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楊肅纘於107年7月11日死亡,而其係被繼承人楊肅纘之長子 楊顥 的配偶,即被繼承人楊肅纘之長媳,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惟揆諸前開民法之規定,關於法定各順序繼承人,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是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