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0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0年1月
2日至民國140年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民國89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17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0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849,52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勝興││801│田│0│7│87│萬分之│││││││││││││162││├──┼───┼────┼──┼──┼───┼─┼──┼──┼────┼───┼─────┤│002│屏東│屏東│勝興││801-21│建│0│0│79│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282│屏東市○○路32│勝興段801-21地│鋼筋混凝土│1樓43.28、2樓42.40、3│陽台12.00│全部│││││6巷46弄76號│號│造、4層樓│樓42.30、4樓15.00合計1│、平台1.79││││││││房│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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