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捷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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