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53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君芳 債務人 吳淑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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