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捌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世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書、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粉末檢品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0.83公克),經鑑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