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聲請人 施佩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施李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之遺產稅課徵資料(例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請提出特別代理人 邱麗雪 所出具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 施政宏 辦理被繼承人施李允遺產分割事宜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特別代理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施政宏與其他繼承人所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核定通知書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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