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3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承攬期間確有增加工程1,667,368元之合意資料、並敘明工程何時竣工?並應提出業主驗收完成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