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施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迄日及利率│││(新臺幣)││├──┼───────┼────────────────────────┤│001│16,990元│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3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25,930元│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3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003│5,837元│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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