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定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定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游定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4罪之總和(即1年2月+1年10月+10月+6月=4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1年2月+2年2月+6月=3年10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游定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9日│103年3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號│103年度偵字第13695號│103年度偵字第1082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0日│104年6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12月24日│││││(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或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1424號│105年度執字第1871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年2月)│└───────┴───────────┴───────────┘┌───────┬───────────┬───────────┐│編號│3│4│├───────┼───────────┼───────────┤│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0或11日│103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號│103年度偵字第10823號│103年度偵字第1082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103年度訴字第115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或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71號│105年度執字第1872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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