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字第392號原告諾貝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金枝 被告 蘇俊逸 訴訟代理人 陳漢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四、…請求被告給付106年9月至107年9月積欠之管理費…」記載,應更正為「四、…請求被告給付106年9月至107年8月積欠之管理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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