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62號原告 蔡岳圻 被告 馬楚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鍾邦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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