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柯翊庭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律師附民被告 孫金剛 (年籍詳卷)
俊豪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玉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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