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伍仟壹佰肆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