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AB000-A108367A年籍詳卷被告甲○○同上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審侵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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