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李淑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 曹富貴 即富貴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54,544元,應徵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2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