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文聖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民國113年1月18日送監執行,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及所附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