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權人 黃文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沛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少鈞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債權,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其請求標的與數量均與前開確定裁定主文所示金額相同,請求給付內容暨被請求人均同一。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且縱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債權人得執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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