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權人 黃文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沛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少鈞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債權,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其請求標的與數量均與前開確定裁定主文所示金額相同,請求給付內容暨被請求人均同一。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且縱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債權人得執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