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鍾忻霈 相對人 林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須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始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43號裁定提起抗告,請法院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並未表明欲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而相對人未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43號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民事執行處分案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足見兩造間於本院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方柔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