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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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債權人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光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秀鳳 、 王國禮 、 王國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王秀鳳、王國禮、王國義各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520元,聲請對債務人王秀鳳、王國禮、王國義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聲請程序費用為500元,債權人聲請時繳納500元,尚應再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通知債權人,若係請求債務人王秀鳳、王國禮、王國義各給付債權人7,520元時,應再補繳500元、500元,共計1,000元,且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繳足聲請費,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