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 郭文晃
郭文虔 郭玟甡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溢 被告 郭連勇
郭永昌 郭耀元 郭俊瑋 郭嘉峯 郭品葦 即 郭才富 郭沛均 郭雅芬 郭登肩 郭芳榮 郭芳銘 郭慶將 郭榮良 郭俊照 郭俊國 郭明富 郭建助 郭明福 郭明山 兼上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郭皇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告 郭義信 訴訟代理人 徐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