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3號

聲請人 吳錫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啟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啟或啓)?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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