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張嘉蓉 被告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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