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 被告琪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聯生 被告許素珠
林經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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